公 告 日:
103.12.1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103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公司重整前聲請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正本1件。
檔案下載:

公告103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公司重整前聲請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民簡103聲414字第1030136302號

主旨:公告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有關公司重整前聲請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正本1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103年度聲字第414號追加緊急處分事件裁定主文要旨
     如下: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勝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
     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
     值之權利,除為維持營運所必要及依法令有給付義務
     者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
     )、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
     加負擔之行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院 長 陳  東  誥
 法 官 黃  裕  仁 決行

裁定詳附加檔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