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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12.12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103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重整前聲請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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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聲407、414裁定.047
公告103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重整前聲請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民簡103聲407字第1030136301號
主旨:公告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重
整前聲請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正本1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103年度聲字第407號追加緊急處分之禁止及限制事件
裁定主文要旨如下: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勝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
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
值之權利,除為維持營運所必要及依法令有給付義務
者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
)、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
加負擔之行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院 長 陳 東 誥
法 官 黃 裕 仁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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