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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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97年度執破字第14號,破產管理人、債權人與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附件所示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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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97年度執破字第14號,破產管理人、債權人與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附件所示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民執97執破子字第14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度執破字第14號,破產管理人、債權人與債
   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附件所示破產財團分配表應
   予認可並公告之。
依據: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民國103年12月9日。
 二、公告對象:分配表所列各債權人、破產人。
 三、異議之處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子股(設臺中
   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四、異議期限及方法:債權人或破產人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
   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並詳細記載分配表
   如何不當及應如何變更。

附錄:
※破產法第139條:
 在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
 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

附件:如附加檔案

民事執行處  法官 黃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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