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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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三次人事審議委員會議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三次人事審議委員會議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三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蕭忠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秀v等二人調派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蕭忠仁法官等二人應依照「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三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調派。
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葉麗霞(前任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等八十二人協助建置「一、二審審判資訊系統整合再造資訊作業」民刑系統有功,應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葉麗霞、臺灣高等法院統計室科長劉瑞翠(由統計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書記官兼科長蘇麗華、書記官許麗卿、姚麗華、方素珍、孫佩琳、王才生、葉瑩庭、何家娟、陳詠涵、邢春金、通譯賴淑敏、設計師葉步鉅、資訊管理師楊春年、錄事廖千惠、曾慧芳、執達員柯立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兼科長楊志純、書記官陳素卿、彭雅慧、執達員張心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陳鴻斌、詹日賢、姚銘鴻、候補法官吳振富、顧正德、操作員劉美雲、吳秀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吳炳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郭千黛等三十一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林丁寶、法官黃騰耀、王聖惠、林明俊、陳邦豪、書記官兼科長楊錫杭、徐秋鎂、李麗花、書記官郭秋雲、何美智、吳卓蓉、曾瓊安、高澄純、詹麗珠、吳鎮鑫、周月琴、賴淑真、余姿慧、紀炳輝、操作員黎兩結、蘇黎雯、錄事呂張曼麗、張閔蕊、許博欽、王世芳、楊淑惠、林瓊惠、許麗珠、執達員魏貴美、臺灣高等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黃國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吳芳玉、高秋芬、劉寶鈴、林義盛、沈芳君、劉麗英、潘惠梅、黃秀忠、執達員林嘉玲、錄事江雪玉、資訊管理師陳泰穎、操作員陳郁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書記官長萬碧蓮、書記官陳爵星、張文玲、蕭雅馨、籃營昌、歐明秀、陳建分、趙崇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曾定東等五十一人各予嘉獎一次。
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紀文勝,前任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期間,與該院法官兼庭長陳宏卿等十一人,籌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擴建工程,負責盡職,使工程順利完成,著有功績,應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紀文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書記官兼科長李青景、書記官陳善永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會計主任劉錦雲(由會計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書記官劉興錫等二人各予嘉獎一次、法官兼庭長陳宏卿、法官邱瑞裕、候補法官侯廷昌、書記官兼科長李世文、書記官詹培煌、執達員林忠任等六人均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四、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楊熾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伍偉華等二人家事類型特殊專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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