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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11.19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政風室
標 題:
舉凡涉及個人與民眾私務之訴訟案件文書,嚴禁使用本院院址為通訊處所,以確保本院審判公正之形象。
舉凡涉及個人與民眾私務之訴訟案件文書,嚴禁使用本院院址為通訊處所,以確保本院審判公正之形象。
一、依據本院103年度廉政會報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同仁因上班時間郵件收受之不便,以院址為通訊處所,如屬一般文件如帳單、稅款繳納等無涉審判業務之文件,尚無觀感不佳之情事,惟因本院職司審判業務,涉及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如因私務訴訟以院址為通訊處所,似讓對造有疑慮或不佳觀感,請各庭、科、室協助宣導嚴禁同仁使用院址為私務訴訟之通訊地址,以維院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