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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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盧慧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公示送達被告盧慧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民速103雄小字第22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慧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51 條、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3 年度雄小字第22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6 日上午
     9 時在本庭(高雄市河東路188 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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