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3.10.21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盧慧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公示送達被告盧慧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民速103雄小字第22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慧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51 條、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3 年度雄小字第22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6 日上午
9 時在本庭(高雄市河東路188 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