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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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教股 |
標 題: |
優先承買公告 |
優先承買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3司執教字第2393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
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3939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等與債務人陳松木、陳松己、陳文靜即陳唇、陳策、
謝陳香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03年10月8日將
債務人陳松木、陳松己、陳文靜即陳唇、陳策、謝陳香花
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卓章、卓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
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
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股別:教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