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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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3年度亡字第32號公示催告事件

公告本院103年度亡字第32號公示催告事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愛103年度亡字第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3年度亡字第32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准對失蹤人張錦昇(男、民國87年10月1 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U12****046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住花蓮縣花
   蓮市○○街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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