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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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97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7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7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許國宏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調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兼代副廳長黃淑玲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兼院長楊鼎章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院長。
(四)調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許金釵以原職調本院辦事並兼代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副廳長。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余學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詹朝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淑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許冰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鏡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世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金龍、法官王國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李政庭(晉敘時間96年11月1日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潘正屏、法官羅森德等11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審查案,審議通過。
(六)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傅中樂、賴惠慈、林振芳、羅富美、匡偉、曾啟謀、宋松璟、許純芳、蔡和憲、陳秀貞、王貞秀、朱夢蘋、蔡政哲、鄭佾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許政賢、法官李昭融、張瑜鳳、崔玲琦、林晏鵬、彭全曄、白光華、李幼妃、張江澤、連育群、曾正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潔茹、劉秉鑫、賴邦元、洪慕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梅淑、田玉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張百見、林秋宜、陳明珠、遲中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渙文、王永春、游文科、許石慶、李秋娟、林源森、陳文燦、王世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林美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李言孫、李雅俐、陳秋錦、陳弘仁、陳正禧、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瑞井、吳基華、黃一馨、劉國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柯月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蔡雅惠、張瑛宗、林逸梅、洪士傑、陳杰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藍家慶、蘇姿月、蔡廣昇、唐照明、陳建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弘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王翠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順輝等67人,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民國97年1月18日起生效案,准予追認。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何俏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炎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許碧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許雅婷、蔡世芳、陳筱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蔡欣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清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淑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中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東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茹棻、黃呈熹、鄭詠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映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許瀞心等16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梁哲瑋,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九)同意核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廖建彥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絮雲、陳邦豪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陳心弘等3人,前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8月29日調職,移交時民事審判案件未結案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未結案件減少15件以上,各予以嘉奬一次。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周玉蘭,前任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6年8月29日調職,移交時民事簡易訴訟案件未結案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9個月至前3個月平均未結案件減少59.43件,予以嘉奬一次。
(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李悌愷,辦理該院84年度執字第5513號給付派下房份金等事件,績效優良,法官張升星予以嘉獎二次;法官李悌愷嘉獎一次。
(十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王聰明,積極籌劃辦理院、檢財產劃分、鳳林簡易庭裁撤、單一窗口服務中心遷移、會客室、哺乳室增設等業務,績效優良,予以記功一次。
(十四)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施慶鴻,辦理該院95年各項採購及修繕法庭等工程著有績效之敘獎案,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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