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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7.03.11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18號黃耀宗重利案件被告黃耀宗之判決正本1件
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18號黃耀宗重利案件被告黃耀宗之判決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耀宗之判決正本1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3款,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7年度訴緝字第18號黃耀宗重利案件,應受
送達人被告黃耀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股別:儉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