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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7.24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債務人林鴻正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債務人林鴻正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3司執消債清維字第72號
主旨: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債務人林鴻正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103年7月11日103年度消債清第28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林鴻正自103年7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
算。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及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
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
法院指定之人;如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
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應於103年7月31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3年8月20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四、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
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法院得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