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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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96年度易緝字第185號被告陳惠和之刑事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96年度易緝字第185號被告陳惠和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惠和之判決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6年度易緝字第185號被告陳惠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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