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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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張亞梅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公示送達被告張亞梅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3婚60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亞梅(Truong A Mui)之起訴狀繕本
     、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3年度婚字第6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下午3時整
     ,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訴之聲明事項:
    怴B請准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芊B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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