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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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3年度亡字第22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本院103年度亡字第22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申103年度亡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3年度亡字第22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曾阿麵(女、民國10年10月29日生、失蹤前最後住
   所地:花蓮縣吉安鄉太昌村太昌路482巷8號)為宣告死亡
   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最後登載新聞紙,其他公告方法: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
   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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