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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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韓秀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公示送達被告韓秀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3年度婚字第1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韓秀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
     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3年度婚字第16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訴之聲明事項:
    怴B請求判決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芊B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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