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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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103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103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司法院103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鄭月霞為同院法官兼庭長,並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106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二)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戴見草為同院法官兼庭長,並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106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周玫芳、黃書苑、林海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思帆、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歐陽漢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淑婷、法官許映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家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柯雅惠等9人,以原職調派司法院辦事。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麗玲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司法院辦事。
(四)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賴淑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海寧等2人,以原職調派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擔任該院司法官班第55期專職導師。
(五)智慧財產法院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王俊雄,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即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在職研習,於研習完成後,調派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六)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方彬彬、陶亞琴、張松鈞、傅中樂等4人,103年調任期間屆滿,為應業務需要,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翁金緞,103年調任期間屆滿,為應業務需要,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張宏節,103年調任期間屆滿,為應業務需要,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七)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賴惠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朱耀平、周美雲、蔡和憲、胡宏文等4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林秋宜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續調派司法院辦事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4期分發報到(104年間)前1日止。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屏夏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蕭胤瑮、王偉光等2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江翠萍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吳麗英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石有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續調派司法院辦事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4期分發報到(104年間)前1日止,得延長1年。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王世華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續調派司法院辦事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4期分發報到(104年間)前1日止,得延長1年。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楊熾光、楊文廣等2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石馨文、李悌愷、王邁揚、陳得利等4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高榮宏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郭慧珊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黃光進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劉家祥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
以上通過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106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八)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芳南提前回任一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並於派令加註:「應於103年9月3日前將辦理逾5年未結之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審結者,得延展報到日期,以不逾年度調動日4個月為限。」及「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106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江德民提前回任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九)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於102年調任期間屆滿,回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國增、曾部倫、法官陳秀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瑜娟等4人,為應臺灣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再次調任該院法官。
   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於102年調任期間屆滿,回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續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王漢章,為應臺灣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再次調任該院法官。
曾任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現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婷立、崔玲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高玉舜等3人,再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曾任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慧珊、法官許冰芬等2人,再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曾任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璧君、甯馨等2人,再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十)曾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現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杜惠錦,調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十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朱漢寶、吳秋宏、法官陳慧萍、賴秀蘭、鍾素鳳、游悅晨、王幸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謝永昌等8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楊博欽、邱景芬等2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章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范明達、陳心婷等3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蕭錫証,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且於派令加註:「應於103年9月3日前將辦理逾5年未結之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審結者,得延展報到日期,以不逾年度調動日4個月為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賴錦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楊皓清等2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劉長宜、法官施慶鴻、鍾貴堯、游秀雯、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瑞水等5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廷宜,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林信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慧英等2人,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以上首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106年間)前1日止。
(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在職研習,於研習完成後,首次調任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106年間)前1日止。
(十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陳端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張銘晃等2人,首次調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報到(106年間)前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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