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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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標  題: 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73條及第204條條文,本院令定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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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73條及第204條條文,本院令定自公布日施行

1.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分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81號及第10300093291號令公布。
2.上開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
(1)其中第49條、第73條及第204條條文,經本院於103年6月18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30017140號令定自公布日施行。
(2)其餘條文因必須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修正規定而同時施行,是其他部分條文之施行日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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