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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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103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103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司法院103年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兼院長高秀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調派最高法院法官陳重瑜、吳麗女、洪佳濱等3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蔡烱燉為最高法院法官。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詹文馨、鍾任賜、江振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文傑等4人為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106年間)分發前1日止。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復生為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106年間)分發前1日止,並於派令加註:「應於103年9月3日前將辦理逾5年未結之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審結者,得延展報到日期,以不逾年度調動日4個月為限。」
(五)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得君為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106年間)分發前1日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汪漢卿,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在職研習,於研習完成後,調派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缺,並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106年間)分發前1日止。
(六)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周盈文、盧彥如、陳玉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絮雲、張競文、吳光釗等6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洪曉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蔡秉宸、翁芳靜等3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沈揚仁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最高法院法官惠光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黃壽燕、陳真真等3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
(七)調派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蔡惠如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洪培睿,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呈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謝佳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游欣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欣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葉淑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俊宏、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謀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霙蘭等8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同意發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翊哲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許映鈞、林哲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伍偉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謝瑞龍等4人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簡大倫少年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一)同意頒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朱瓊華一等司法  
    獎章。
(十二)推選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沈應南、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彭政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珮禎、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楊雲驊等4人,為「司法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委員。
    推選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沈應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愈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俞秀美、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鄭瑞隆等4人,為「司法院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
    推選最高法院法官呂丹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李淑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翊哲、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等4人,為「司法院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委員。
    推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黃翊哲、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鄭瑞隆等2人,為「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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