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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7.02.25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96年度易緝字第183號被告林國清之刑事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96年度易緝字第183號被告林國清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國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6年度易緝字第183號被告林國清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