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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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97年度聲減字第1166號之刑事裁定

公示送達97年度聲減字第1166號之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淑英之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7年度聲減字第1166號被告張淑英聲請減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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