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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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二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侯東昇、林文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胡國棟、黃淑玲等四人以原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四十五期學員分發時止。
二、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又菁、陳怡雯、林秀圓、吳秋宏、陳慧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邱育佩、吳幸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滕治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萬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彩鳳等十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三、律師郭宜芳申請充任法院法官,經職前訓練成績考核及格,派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四、通過律師魏式瑜申請充任法院法官,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其執業年資十年,且提出承辦案件達二百五十件以上,應由本院施予職前訓練六個月,成績及格後,再派充為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水城等三人,辦理該院九十二年度選重訴字第一號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等妨害投票等全國矚目之重大賄選案件,歷時八個月密集審理,克服困難,使該案能順利且迅速審結,對於重振司法威信、健全民主政治及端正選舉風氣,具特殊績效,應予法官兼庭長林水城記功二次、法官陳銘珠、候補法官方百正等二人各予記功一次。
六、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唐光義(前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等八十九人,於SARS疫情期間,辦理各項防制措施,圓滿完成任務,應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唐光義嘉獎二次、司法院約聘醫生計大偉、書記官楊復夏、人事處專員陳鳳英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約聘書記官盧怜慧、人事處科員董昭君等二人各予嘉獎一次、最高法院政風室主任劉蘇生、書記官高俊雄、錄事余青萍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最高行政法院人事室主任廖明賢(已調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三等書記官陳春木、通譯方誠冬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等書記官兼科長羅義昌、一等書記官項程連、副法警長馬中武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長吳伯方、二等書記官張得水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法警張漢川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通譯李若松嘉獎二次、書記官阮桂芳、法警張永富、陳晉銘、杜世河等四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警蔡政學、林素足、李宜憲、林靜萍、趙梓修等五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人事室主任沈瑞熹嘉獎二次、書記官蕭文能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書記官兼科長黃麗蓉、人事室科員許秀滿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陳武悅、通譯鍾惠媚、法警何振銘等三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書記官吳文芳嘉獎一次、人事室科員溫淑玲嘉獎二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劉一夫、書記官兼科長黃秀蘭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法警長陳柄春、書記官兼科長林玲華、書記官高進發、執達員陳松茂、政風室科員蘇志峰(已調任經濟部國貿局)等五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主任沈延茂、書記官兼科長鍾秀媛、人事室主任林清泰、政風室科員黃繼德(已調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警長高進廣等五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書記官張錫鑫嘉獎二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曾定東嘉獎二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書記官姚錫鈞嘉獎一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主任張芳惠、書記官賴志煜、法警長戴國榮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執達員朱良杰、法警梁雪芬等二人各予嘉獎一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吳顯華、書記官兼科長陳蒼林、法警長顧漢地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林利事、書記官顏錦清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許立昌嘉獎一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粘國團、法警長戴漢彬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主任洪慶同、人事室主任黃瑞婷、政風室主任龔德和、書記官兼科長高重雄、法警長黃文賢、通譯洪仁堂、人事室科員黃子珍等七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人事室主任陳育榮(已調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陳榮周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趙首智嘉獎一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李昆道、書記官兼科長陳惠蓉、法警長王振青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觀護人謝嘉仁嘉獎二次、人事室科員許智峰嘉獎一次、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林睿宏嘉獎二次、錄事莊月娟嘉獎一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政風室科員吳麗菁、執達員黃寶環等二人各予嘉獎二次、副法警長單銀河嘉獎一次、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林茂林、公設辯護人林富貴、法警長白登鏺、書記官黃壽祥等四人各予嘉獎一次。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政哲、陳容正、鄭佾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葛永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呂麗玉、游文科、林慧貞、陳得利、楊曉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張百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周玉蘭、林永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蔡雅惠、陳志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蘇姿月、蔡廣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許政賢等十七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紹紘、蔡正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玉曆、王怡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汪怡君、曾正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莊秋燕、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介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兆慶、李文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童來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賴文姍等十二人,候補服務成績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九、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楊國精家事類型特殊專業證明書。
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庭長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庭長遴選資格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所稱最近五年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因辦理留職停薪無考績而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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