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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5.29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33號對被繼承人王朝慧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33號對被繼承人王朝慧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繼1133字第1030056015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33號對被繼承人王朝慧之
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王長正(男、住:臺中市龍井區龍山街145
號7樓)、王長申(男、住同前)即被繼承人王朝慧
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王朝慧(男女、身分證統一編號:G121**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龍井區*街路*巷*號*樓,
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3年5月15日開具被繼承人王朝慧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 103年5月22日以103年
度司繼字第113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決行
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