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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5.29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對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對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繼1142字第1030056019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對被繼承人王張錦線
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王友銘(男、住: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83之
1號11樓)即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王張錦線(女、身分證統一編號:L200**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豐原區*街路*巷*號*樓,
於民國103年5月2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 103年5月9日開具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 103年5月22日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決行
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