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5.2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對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對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繼1142字第1030056019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對被繼承人王張錦線
   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王友銘(男、住: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83之
     1號11樓)即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王張錦線(女、身分證統一編號:L200**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豐原區*街路*巷*號*樓,
     於民國103年5月2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 103年5月9日開具被繼承人王張錦線之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 103年5月22日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決行

書記官 孫曉鳳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