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3.05.23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標 題: |
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依明之裁定正本1件。 |
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依明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家他27字第10300472228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依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3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聲請人蔡芳宜與相對人陳
依明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依明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孫曉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陳依明 住大陸地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陳依明與原告蔡芳宜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
院102年度婚字第424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
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陳依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