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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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依明之裁定正本1件。

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依明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家他27字第1030047228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依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3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聲請人蔡芳宜與相對人陳
   依明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依明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書記官 孫曉鳳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陳依明  住大陸地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陳依明與原告蔡芳宜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
院102年度婚字第424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
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陳依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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