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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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97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正本

公示送達97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摩克(SUWORN MONGKHON)之判決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7年度訴緝字第8號被告摩克(SUWORN MONGKHON)等
     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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