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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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83號對被繼承人王秋鎮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83號對被繼承人王秋鎮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繼983字第1030049215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83號對被繼承人王秋鎮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王瑞儀(女、住:臺中市神岡區神洲路716
     巷27弄36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陳報人之法定代
     理人王陳秀絨(女,住同前)。
   二、被繼承人:王秋鎮(男、身分證統一編號:L123****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神岡區*街路*巷*號*樓,於
     民國103年3月7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3年4月30日開具被繼承人王秋鎮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3年5月6日以103年度
     司繼字第 98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
     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決行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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