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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5.14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王志聰地政士聲請對 被繼承人林振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王志聰地政士聲請對 被繼承人林振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家催73字第1030050717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王志聰地政士聲請對
被繼承人林振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2條、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3至5項、第138條、第139條。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王志聰地政士(住: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二街
519號)即被繼承人林振界之遺產管理人。
二、被繼承人:林振界(男、身分證統一編號:V101****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西屯區*路街段*巷*弄*號*
樓、於民國96年4月1日死亡)。
三、聲請人於 103年5月2日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公示催告乙事,經本院於103年5月9日以103年
度司家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
院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
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1
年內向聲請人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間
內為債權之報明或為願受遺贈之聲明時,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