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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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王志聰地政士聲請對 被繼承人林振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王志聰地政士聲請對 被繼承人林振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家催73字第1030050717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王志聰地政士聲請對
   被繼承人林振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2條、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3至5項、第138條、第139條。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王志聰地政士(住: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二街
     519號)即被繼承人林振界之遺產管理人。
   二、被繼承人:林振界(男、身分證統一編號:V101****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西屯區*路街段*巷*弄*號*
     樓、於民國96年4月1日死亡)。
   三、聲請人於 103年5月2日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公示催告乙事,經本院於103年5月9日以103年
     度司家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
     院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
     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1
     年內向聲請人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間
     內為債權之報明或為願受遺贈之聲明時,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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