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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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福股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景祥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景祥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2司執福字第168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景祥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685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景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
   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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