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5.0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17號對被繼承人李伊助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17號對被繼承人李伊助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繼917字第44536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17號對被繼承人李伊助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李金貴(男、住:臺中市太平區永平南路40
     巷16號6樓)即被繼承人李伊助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李伊助(男、身分證統一編號:F103****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太平區*街路*巷*號*樓,於
     民國103年4月14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3年4月23日開具被繼承人李伊助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28日以103年
     度司繼字第 91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決行

書記官 孫曉鳳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