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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4.30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3年度亡字第7號死亡宣告事件公示催告。
公告本院103年度亡字第7號死亡宣告事件公示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癸103亡7字第 號
本文:
主旨:公告本院103年度亡字第7號死亡宣告事件公示催告。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公告事項:准對失蹤人楊志堂(男,民國○○年八月○○日生,
最後住所:臺中市新社區○○街四五巷○號,身分證
統一編號:L一二****0五0號)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書記官 黃舜民
股別: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