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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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3監宣字第17號改定監護人事件裁定

公告本院103監宣字第17號改定監護人事件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3監宣字第17號
主旨:公告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7號改定監護人事件裁定正本
   ,主文如下:
公告事項:
選定蔡明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茶花(女、民國28年7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20****779號)之監護人。
指定蔡梅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2項。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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