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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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名稱為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並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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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名稱為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並修正全文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25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1184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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