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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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徵詢其林蔣文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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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其林蔣文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民執102司執竹字第6500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其林蔣文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5000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等與債務
   人林澄彥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澄彥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民國103年4月17日經應買人蔡連
   裕聲明以總價新台幣15,000元聲請應買在案。
 二、查共有人林蔣文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不能
   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如附加檔所載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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