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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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家科
標  題: 公示催告103年亡字第18號失蹤人錢範宇宣告死亡事件

公示催告103年亡字第18號失蹤人錢範宇宣告死亡事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3亡字第18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錢範宇(男、民國前7年6月18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U10****099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花蓮市
   化道路23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刊載新聞紙、揭示於本
   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2起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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