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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4.17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54號對被繼承人仰彩榕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54號對被繼承人仰彩榕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繼554字第38891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54號對被繼承人仰彩榕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仰嘉蒂(女、住: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
455巷1弄4之3號);法定代理人仰麟芳(女,住臺中
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455巷1弄4之3號)即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仰彩榕(女、身分證統一編號:Q220****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大里區*街路*巷*號*樓,於
民國102年12月1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3年3月7日開具被繼承人仰彩榕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8日以103年度
司繼字第 55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
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決行: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林 ○ ○ 決行
核章: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股別:惠
函稿代碼:G031-19 公示催告限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