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4.1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家科
標  題: 公告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4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正本

公告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4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正本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2監宣94字第    號
主旨:公告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4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正本,
   主文如下:
公告事項:
宣告田寶令(女、民國50年5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22**
**528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田保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田憲周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2項。

書記官:李宜蓉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