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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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10號對被繼承人賀羿中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10號對被繼承人賀羿中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恩103司繼410字第37010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10號對被繼承人賀羿中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陳玟貞(女,住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一段
     160之1號12樓之7)即被繼承人賀羿中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賀羿中(男、身分證統一編號:M121****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西屯區*路*巷*號*樓,於民
     國103年1月9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3年2月18日開具被繼承人賀羿中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7日以103年度
     司繼字第41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
     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李  銷  h 決行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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