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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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92號對被繼承人曾承喜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92號對被繼承人曾承喜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惠103司繼692字第34382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92號對被繼承人曾承喜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曾炳森(男、住:臺中市西區中美街243巷
     15號)即被繼承人曾承喜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曾承喜(男、身分證統一編號:M100****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西區*街路*巷*號*樓,於民
     國103年3月12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3年3月26日開具被繼承人曾承喜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 103年3月31日以103年
     度司繼字第69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 長 陳 東 誥
   司法事務官 林 怡 秋 決行
書 記 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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