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1.2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96年度婚字第278 號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予被告李婧。

公示送達本院96年度婚字第278 號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予被告李婧。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隆家喜96年度婚字第2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6年度婚字第278 號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李婧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麗娟
附錄判決節本

原   告 蔡章本  住雲林縣四湖鄉溪底村民權路60號
           住雲林縣四湖鄉中山東路5號
被   告 李婧   住雲林縣四湖鄉溪底村民權路60號
           住中國貴州省貴陽市新寨路20-1號1單
            元22號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上為節本係按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