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3.21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台北地院公關室
標  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囑易字第1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囑易字第1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新聞稿

  被告黃世銘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