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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3.17
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催告103年亡字第16號失蹤人樂秀才宣告死亡事件
公示催告103年亡字第16號失蹤人樂秀才宣告死亡事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3亡字第16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樂秀才(男、民國10年12月3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U10****828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花
蓮市國光里15鄰復興新村77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刊載
新聞紙、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
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
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