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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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3年度亡字第14號楊阿清公示催告 |
103年度亡字第14號楊阿清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宜103亡字第14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楊阿清(男、民國前17年4月6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U10****611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花
蓮市府前路29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刊載新聞紙、揭示
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二個月
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
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