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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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103亡字第12號何登貴公示催告

103亡字第12號何登貴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宜103亡字第12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何登貴(男、民國18年1月1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L10****618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花蓮
   市民意里32鄰府前路29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刊載新聞
   紙、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
   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
   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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