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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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103年度亡字第1號李詩鍾公示催告

103年度亡字第1號李詩鍾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申103亡字第1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李詩鍾(男、民國32年11月23日生,失蹤
   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永勝街14號)應於本公
   示催告最後刊載新聞紙、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
   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
   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
   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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