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3.03.04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3年度亡字第1號李詩鍾公示催告 |
103年度亡字第1號李詩鍾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申103亡字第1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李詩鍾(男、民國32年11月23日生,失蹤
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永勝街14號)應於本公
示催告最後刊載新聞紙、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
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
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
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