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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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催告103亡字第11號失蹤人章通生宣告死亡事件

公示催告103亡字第11號失蹤人章通生宣告死亡事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和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和103亡字第11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章通生(男、民國前4年6月11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U10****513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花蓮
   市民權路125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刊載新聞紙、揭示
   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2個月
   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
   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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