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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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標  題: 103年度亡字第7號失蹤人葉振寰公示催告

103年度亡字第7號失蹤人葉振寰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花院美家宜103亡字第7號
主旨:公示催告失蹤人葉振寰(男、民國前4年3月25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U10****802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花
   蓮市復興街67號(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後刊載新聞紙、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
   處所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
   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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