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9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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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標 題: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9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家雄96婚56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武氏微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6年度婚字第564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件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職權續行
訴訟,定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下午2 時28分,在
本院楠梓家事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