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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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9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家雄96婚56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武氏微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6年度婚字第564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件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職權續行
     訴訟,定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下午2 時28分,在
     本院楠梓家事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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