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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公告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公告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家豪102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
本文:
主旨:公告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裁定如後附裁定正本。


股別: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樊光蓉  住桃園縣龜山鄉楓樹五街168巷12號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樊元生(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
           8 鄰金福街40號四樓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樊元生(男;民國39年1 月0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H10****296;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8 鄰金福
街40號四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樊元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陳報人即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陳報人即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
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樊元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民1148Ⅱ);「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1156Ⅰ);又「繼
  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
  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1157),中華民國98年6 月
  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第1156條第1 項、第
  115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即繼承人樊光蓉為被繼承人樊元
  生之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8月12 日死亡,陳報人為
  其法定繼承人,爰檢具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桃園縣地方稅務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據,依上開規定陳報
  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陳報人即繼承人之陳報與首開規定相符合,爰依公示催
  告程序諭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
  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以及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屆
  滿後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
  文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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