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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01.10
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標 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